为加强与其他学校、医院、研究所等机构的合作,实现资源的“联合、开放、共享”,加强国内外的学术和人才交流,推动心理学科研究,杭州师范大学心理科学研究院特面向国内外研究人员设立开放课题基金。
一、开放课题种类和申请人
第1条 开放课题基金项目必须符合重点支持研究内容。开放课题基金每年原则上设立10项。
第2条 开放课题基金面向国内外从事心理学、医学等学科研究的大学、医院、研究所等单位。与杭州师范大学心理科学研究院人员合作的开放课题申请给予优先资助。
第3条 开放课题申请人资格如下:①申请人必须为杭州师范大学心理学科研究人员以外的科研人员;②一般应是具有高校科研人员或临床医生,或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者;③申请人应得到所在单位或部门的支持。
二、开放课题的申请与立项
第4条 开放课题的申请与立项由心研院开放课题评审专家委员会(简称“评委会”)全权负责。
第5条 评委会按照心研院当年的研究规划,和各PI团队的具体需求,确定当年度的重点支持研究方向和内容,发布《开放课题申请指南》。
第6条 申请人根据当年发布的《开放课题申请指南》,按照申报书要求撰写申请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心研院办公室。
第7条 心研院于《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发布后一定时间内统一进行项目审批,对于符合条件且特别优秀的申请者,申请时间不受规定限制。
第8条 开放课题基金的确定,由评委会确定评审专家进行匿名评审。
第9条 开放课题申请与立项的工作程序:①心研院网站(ccbd.hznu.edu.cn)发布《开放课题申请指南》;②申请人向心研院提出申请意向、项目摘要和个人简历;③开放课题评委会进行汇总和初审;④初审合格者得到通知后填报《开放课题申请书》;⑤评委会组织评审;⑥公布获批项目及项目类型。
三、开放课题的执行和管理
第10条 项目执行时间不超过2年 。期满未能结题者,需提前两个月向心研院提出延期申请,由评委会审议。每项课题只能延期1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11条 课题执行过程中,如需改变或推迟计划,应征得心研院的同意。对未经同意改变、推迟计划的课题,心研院将中止对其的支持。
第12条 在课题实施一半时间后,课题承担人应向心研院提交课题中期进展报告,评委会对报告审查后提出评审意见。对评审不合格的项目,将终止对项目的支持。
第13条 课题结束后,应根据结题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心研院提交课题档案,包括研究工作总结、学术论文、研究报告、以及相关的原始资料。逾期不按要求提交者,取消今后申请开放课题基金的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第14条 经评委会评审为优秀的结题项目,申请人将优先获得下一轮开放课题的滚动支持。结题不合格的项目,申请人将不得申请未来2年的开放课题。
第15条 开放课题承担人及项目主要成员应能够在项目执行期间到心研院开展研究工作,项目至少1人月/年。在心研院工作期间需严格遵守心研院交流学生或访问学者规章制度。
第16条 开放课题应利用心研院的仪器设备开展研究,并需严格遵守心研院仪器设备使用规章制度。
四、开放课题成果管理
第17条 开放课题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应于合适位置标注得到杭州师范大学心理科学研究院及浙江省认知障碍评估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未标注的成果不计入开放课题成果范围。如果研究数据在心研院采集,成果需在合适位置标注。
中文完整标注为“杭州师范大学心理科学研究院及浙江省认知障碍评估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英文完整标注为
“Supported by the Open Research Fund of the Center for Cognition and Brain Disorders at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Zhejiang Key Laboratory for Research in Assessment of Cognitive Impairments”
五、开放课题经费管理
第18条 项目的资助额度为2万。所有项目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19条 开放课题项目经费报销需遵守杭州师范大学财务报销规定。由心研院秘书协助进行报销。
第20条 课题经费分两次划拨,在心研院为每项课题建立专门的帐户。第一次划拨金额为总经费的2/3。在中期评估后,对评估合格的课题进行其余经费的划拨。中期评估如果不合格,将中止对该项课题的后续支持。
第21条 课题经费预算类别包括:①实验材料费;②测试费;③仪器设备使用费(按心研院内部人员机时标准计费,该项费用占总经费的50%);④资料、版面费;⑤会议及差旅费;⑥无工资临时工聘用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0%);⑦驻心研院费用(杭州市外的承担人承担的项目中此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15%;市内的承担人承担的项目中此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5%)。
第22条 课题结束后,由心研院秘书协助课题负责人及时做出经费使用决算。
附件:
申请截止日期:2019年12月31日